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与用地标准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坚持“一户一宅、审批取得、拆旧建新、面积法定”的原则。
认定分户的基本原则:
(一)独生子女住户,不论几代人,为一个家庭户型;有两个以上农业户口子女的,有子女已达婚龄且已嫁娶的,可作为两个以上家庭户型,但父母必须伴靠一农业户口子女建房。
(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分户的只能认定一户;离婚一年以上且未共同生活,或离婚后一方又另行结婚的可以认定分户。
(三)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外嫁女及未婚子女不能和父母分户。
(四)丧偶未再婚的(应提供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可以认定为一户。
(五)本办法未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应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集体讨论决定,经乡镇人民政府协同相关部门审核后公示认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年满十八周岁已分户且无宅基地的;
(二)符合分户条件,确需另立户建设住宅的;
(三)现有住房属于危旧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四)受地质影响,居住环境危及生命财产安全确需迁建的;
(五)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迁建或者按政策实行移民搬迁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建房的其他情形。
村民申请建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二)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
(三)选址不符合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四)政府纳入集中供养的;
(五)原有住房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六)所申请的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的;
(七)有非法占地行为尚未处罚到位的;
(八)已享受征地拆迁安置的;
(九)非易地扶贫搬迁、拆迁安置等政策性原因迁入的,且在迁入的集体经济组织中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批准的其他情形。
严格宅基地面积标准。每一户用地面积使用耕地不超过130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不超过210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不超过180平方米。
易地建房的,原有宅基地的使用权收回。
标 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