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建房管理原则
(一)依据规划原则。村民新建住房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规划及村庄建设规划。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一般不再进行单宗分散的宅基地分配,不再批准单门独户的村民建房。如有特殊情况,可划出一定范围,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居。
(二)节约用地原则。村民建房应尽量使用原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未利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每户用地面积使用耕地不得超过130㎡,使用荒山荒地不得超过210㎡,使用其他土地不得超过180㎡。
(三)适度集中原则。鼓励各乡镇结合集镇建设、新农村建设、农村土地整治,按照尊重意愿、量力而行、方便生产、改善生活的原则,因地制宜推进集镇和中心村建设,引导农民逐步向集镇及规划的居民点集中。
(四)安全合理原则。指导村民科学合理选址建房,避开滑坡、泥石流、崩塌、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危险区。
(五)统一协调原则。村民建房鼓励采用省、市、县新农村建设部门推荐的新户型。每个自然村落村民建房要保证建筑风格和外观立面基本一致,防止出现村落建房杂乱无序的现象。
(六)依法审批原则。农村村民建房必须严格按照要求, 依法办理规划和用地审批手续,不得未批先建。 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建房。
城镇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建房,由申请人向 乡 镇规委会提出申请,由 乡 镇规委会对村民建房的选址、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报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批 ,并 按程序 到 县政务 和信息服务 中心 办理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范围内的村民建房由乡 镇 规委会审批,发放《乡村建设许可证》,报县 住建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农村村民建房规划许可获批后,可以向县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宅基地申请 。
(一)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村民,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建房:
1.现有房屋属旧房、危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2.灾毁住房需要重建的;
3.符合分户条件,且分户后宅基地面积低于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的;
4.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要扩建的;
5.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迁建的;
6.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二)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
1.不符合分户条件,却以分户为由申请使用宅基地的;
2.建房用地面积已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的;
3.影响交通、水利、电力等基础设施应由相关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的;
4.不符合“一户一基”原则,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予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或农村村民一户已有一处宅基地,除因继承房屋导致宅基地权属发生变更外,再申请其他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5.其他不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
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村民应向当地国土资源所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一)安化县个人建房用地呈报表;
(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
(三)村委公示意见;
(四)1:500平面位置图或宗地图;
(五) 属中心村、乡集镇规划区的由乡 镇 规委会出具规划审批意见;
(六) 属因自然灾害需搬迁的应提供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自然灾害证明;
(七) 属改建、扩建的应提供原有住房《土地使用权证》或历史用地证明;
(八) 涉及公路、电力、水利、林业等部门规定的由所属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签署审查意见。
标 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