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人申请。村民向村(居)民建房理事会提出建房书面申请,提交建房申请书和有关材料,签订建房承诺书。
2、村组初核。村(居)民建房理事会在7个工作日内召开会议进行讨论,经讨论通过后签署意见,对村组初审符合建房条件的,由村(居)委会盖章,报镇国土所审批。讨论未通过的,将申请书及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3、国土所复核。镇国土所对村(社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安排工作人员实地查看申请人情况,进一步核实申请人是否符合建房条件,查实拟建房地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是否符合公路、水利、林业、供电等部门的要求,对符合条件的,经办人签署意见后一并将申请材料上报镇国土所。
4、召开听证会。由村组组织组上人员召开听证会,听取群众意见,形成会议纪要。
5、镇联审。国土所将资料收集齐全后,提交镇建房联审会议讨论,联审会每月召开一次,时间定于每月第一周的星期二上午,经研究同意的,办事处负责人签署同意意见并报相关部门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国土所、规划站向申请人和村委会出具书面意见答复。
6、张榜公示。农村宅基地经依法批准,由镇办事处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所属村委会及村民小组,村民小组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将审批结果张榜公示,公布期限为7天。
7、开工放样。镇审核通过且公示无异议后,建房申请人应在房屋开工建设前向镇国土所申请放线、定位。镇在接到申请7个工作日内,安排规划站和国土所的工作人员现场指导、放样,放样时申请人应到场。
8、发放证书。放样后,申请人应在7个工作日内到镇国土所领取“一书一证一图”,即《建设用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住宅建筑示范图集》,并选定标准设计图及施工图。
9、竣工验收。房屋竣工后,建房户向镇提出验收申请,镇在7个工作日内安排规划站和国土所工作人员联合验收。验收合格的,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标 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