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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自治州建房一个人可以多少平方?

栏目:建房政策2022-05-11 13:5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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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村民建房禁止占用基本农田。每户用地面积使用耕地不得超过130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不超过210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不超过180平方米;建筑房屋以两层半为主,最高不超过三层,建筑檐口高度不超过10米。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农村住房建设:
(一)原房屋属旧房、危房或被灾毁需要申请原地改建或异地新建的;
(二)农村村民因结婚(包括男方到女方落户)、父子兄弟分户(符合分户条件)等原因,确需另建房屋的;
(三)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等需要拆迁安置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法规依据:《湘西自治州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五条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宅基地:(六)其他确需申请农村宅基地的。
《吉首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可以户为单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申请农村宅基地:
(一)农村村民因结婚(包括男到女家落户)、父子兄弟达到分户条件且已分户,确需分居另建新房的;
(二)因自然灾害或实施村庄建设规划需要搬迁,确需安排宅基地的;
(三)因国家建设房屋被征收拆迁,按照拆迁协议可以安排宅基地的;
(四)回原籍落户定居,确无住房的;
(五)原有住房破旧需要改造或拆除、在原址兴建的;
(六)原有住房破旧、原宅基地复垦需另选地址新建的;
(七)经批准,户籍由外地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5年以上,且在原户籍所在地无宅基地的(须由原户籍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出具证明);
(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宅基地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农村住房建设申请不予受理和审批:
(一)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二)建设用地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的;
(三)建设用地已列入近期建设征拆范围的;
(四)未达到分户条件的;
(五)将原住房(含宅基地)出卖、出租、赠予他人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再要求建设的;
(六)原房屋因国家建设被征收拆迁,已实施货币安置、安置地集中安置或宅基地安置的;
(七)不符合"一户一宅"有关规定的;
(八)所申请的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的;
(九)有违法建设处理未结案的。
 法律法规依据:《湘西自治州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六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城乡建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乡镇规划、村庄规划的;
  (二)将原有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出卖、出租、赠与或者改为非生活居住用途后,再次申请宅基地的;
  (三)原有宅基地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且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四)已享受征地拆迁安置的;
  (五)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六)其他不予批准的。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村民建房禁止占用基本农田。每户用地面积使用耕地不得超过130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不超过210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不超过180平方米;建筑房屋以两层半为主,最高不超过三层,建筑檐口高度不超过10米。
     法律法规依据:《湘西自治州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农村村民每户宅基地使用耕地面积不得超过130平方米,使用未利用地面积不得超过210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不得超过180平方米。五、加强农房建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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